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城县东方文武学校与被执行人商城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商城县东方文武学校执行款19359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商城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720329-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商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院网站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