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柏成与被执行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柏成执行款78728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005020-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商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