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志鹏与被执行人余可、余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余志鹏执行款52278.28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余波(身份证号码:41152419196510182039)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商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院网站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