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元,12万元,13.2万元,成交!” 随着法官话声落下,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有了新归属。日前,商城县法院丰集人民法庭首次采用竞价方式将同居期间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吴昕(化名)与罗勇(化名)于2005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后便开始同居生活,次年生一男孩,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本县某小区三楼的一套二手住房。孩子出生后双方便经常吵打,共同生活无以为继。吴昕遂于2015年8月诉至商城法院丰集人民法庭,要求与罗勇解除同居关系、自己抚养非婚生子、依法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在庭审过程中,罗勇同意与吴昕解除同居关系,在孩子抚养的问题上也达成共识,但在房屋的分割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均无效。为妥善分割共有房屋,避免矛盾激化,承办法官柳学生向双方反复进行法律释明,建议双方进行竞价处理。对此,这对“冤家”一致同意进行竞价处理,于是便出现了上述开篇的那一幕。
关于夫妻竞价,该案承办柳法官解释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一项的规定,双方对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柳法官进一步解释说:“相比其他如评估等手段,通过竞价的方式决定财产归属,程序公开透明,可以节省额外评估费用,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竞价价格也更接近房屋的实际价值,公平、公正,能够最大限度地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