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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审理有激化矛盾倾向群体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9-06-22 15:57:46


    依法审理群体民事诉讼案件,正确调整民事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解决有激化矛盾倾向的群体民事诉讼纠纷,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法院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凸现“司法为民”,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的重要方面。我院自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共审结各类群体民事诉讼案件近20件,其中有激化矛盾倾向的近10件。

    通过对这近20件群体民事诉讼纠纷案件的统计研究分析,笔者发现造成各种矛盾激化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土地山林纠纷案件,双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情绪激动,互不让步。

    (二)赡养案件中,赡养人不履行或互相推诿赡养义务、虐待遗弃被赡养人,造成被赡养人生活无着,欲寻绝路。

    (三)有的赔偿案件中,原告方丧失亲人,悲痛欲绝,情绪失控,或赔偿方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赔偿义务,导致新的纠纷矛盾产生。

    (四)相邻通风排水纠纷案件中,双方纠集亲友族人打斗,互不让步。

    (五)坟地纠纷案件中,相信风水先生的胡言乱语,一方强行葬棺、一方强行抛棺。导致双方宗族人员集体参与械斗。

    (六)房屋、宅基地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为争夺房屋产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引起争执甚至殴斗,引发矛盾。

    (七)建筑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群体诉讼。

    (八)纠纷未按法律程序依法诉讼解决,也没有找基层治调组织调处,而采取“私了”、“武力”、“族规”等邪门歪道不正当的途径加以“解决”。

    如何及时发现涉农民事纠纷案件中的激化矛盾苗头,是妥善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所在。

    为此,需要我们审判人员耐心细致深入的工作和敏锐的观察力。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性格、处境不同,在诉讼过程中随着矛盾发展和处理方案逐渐明朗会产生不同的心理变化,因此在审理案件的全过程中,我们审判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切实掌握矛盾苗头。要做到这一点,审判人员在接待、审理、调解的各个环节,对待当事人必须热心、细心、耐心,注意讲究工作方法,尤其对于遭受家庭成员欺凌的妇女和老人,将心比心,更应认真体察他们的遭遇,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脱困境,以缓解矛盾。反之,审判人员如果态度生硬,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摆出“官老爷”的姿态,工作方法不当,就有可能促使矛盾激化。

    在当事人的诉状和来访中反映处境困难,流露轻生或者意欲拼命之念的,或忧郁寡言、痛哭不止的, 我们审判人员不能因为纠纷当事人的“常情”而掉以轻心, 应该针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耐心疏导,晓之以法,喻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其感受温暖教育,法制教育,前途教育,促其自我解脱。

    有些案件的激化苗头从案卷及当事人的言谈举止及行为中反映不出来,因为当事人毕竟震摄于法律的威严。这就要求审判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加强,平时多观察、多分析,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明察秋毫,准确判断。发现问题后,如何处理有激化苗头的涉农民事案件,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方法可供参考:

    (一)“热处理”。对已出现危险征兆的案件,查明案情事实,及时彻底地依法处理,控制事态发展,将激化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办理坟地纠纷案件,矛盾易突然激化,因此我们必须急事急办。第一时间我们就要到达现场。送达、调查、调解须同时进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重大事件的发生。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仅是正确判案的基础,也是防止矛盾激化的必要条件。实践证明,坚持原则,依法办案,才能起到保护合法权益,拒绝无理要求,制裁侵权行为,达到以儆效尤的作用。有些当事人为达到其不正当的目的,如喜新厌旧遗弃配偶,在诉讼中以死相挟,纠集家族人员对法院施加压力。对这种行为,审判人员不能望而生畏,迁就姑息,不分是非,“息事宁人”,应胆大心细,敢于依法处理。许多案例说明,查明事实,掌握情况,是有可能制止当事人的无理甚至违法行为的。反之,如果事实不清,是非不分,不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不批评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都可能发生意外事故。所以,处理群体民事案件不能不分是非,不能“就案办案”,只求结案,追求形式上的和解,一定要讲究法律关系,解决实质问题,并充分考虑其社会效果。

    在查明案情事实的基础上,防止矛盾进一步恶化,还必须做到及时彻底地依法处理。对于有激化矛盾倾向的群体民事诉讼案件决不能久拖不决或简单地一判了之。否则,只会降低法院威信,导致“法律白条”现象的滋生,更有可能使矛盾扩大化,不利于社会稳定。

    (二)“冷处理”。事缓则圆,对于某些特定案件,应不急于结案,而应在审限期间内多用一些时间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尽量疏导解怨,平息矛盾。根据各类群体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有些案件必须“热处理”,有的则要“冷处理”,这是防止矛盾激化的辩证法。有些群体纠纷案件中 ,当事人绝大部分是赌“一口气”。诉讼中常有人说,“不蒸馒头争口气”,就突出地反映了这种心理。这种心态多出于赔偿、相邻案件中。有的赔偿案件,竟是为几百元钱打官司,而诉讼费要花几十元甚至上百元,若问他们图个啥,回答是要争个“高低”。如我县伏山乡渣子河村有两个村民组为了一棵银杏树,竟然打了五年的官司。 “冷处理”的办法,是让当事人的头脑冷静下来,待双方都心平气和时再向当事人分析案情,讲解有关法律政策,明确是非责任,以彻底消除隔阂。同时,也要注意不能挫伤当事人的自尊心,在依法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为双方找个台阶下,便可和解息诉。

   (三)注意观察发现群体诉讼中的领导者、组织者、当家者。做通那些领导者、组织者、当家者的思想工作往往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注意抓住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寻找出解决纠纷的关键,妥善处理。所谓诉讼心理,是指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心理反映。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受其心理支配,而且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反映形式。这就要求我们审判人员在办案中,学会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具体分析,研究每个当事人在各个诉讼阶段的心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寻找出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关键所在,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妥善地解决问题。

   (五)及时解决当事人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多为当事人办实事。除了个别当事人无理缠讼外,绝大多数当事人都是愿意在审判人员的帮助下尽快解决纠纷的。但是,由于当事人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实际问题,若不能及时解决,也有可能造成矛盾的激化。处理群体民事案件最忌讳就案办案,审判人员应杜绝“办案只要合法、死人与我无关”的错误思想的产生,应多为当事人宣传法律、讲解政策,对影响本案顺利解决的案外因素,一方面教育当事人正确对待;另一方面尽量商请有关部门解决,为当事人解决一些可以解决的实际困难,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以便为案件的顺利处理创造条件。

   (六)重视和坚持法制宣传工作,发挥人民法院教育公民遵纪守法的职能作用,增强当事人的法制观念,预防矛盾的激化。实践证明,对有激化矛盾苗头的群体民事案件当事人开展法制宣传,使他们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违法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将承担的相应责任,能够使矛盾得以调和,避免事态扩大,影响社会安定和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七)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协助法院做好防止矛盾激化的工作。实践表明,矛盾激化总有预兆可寻,防止矛盾激化,必须信息灵通。当事人的亲属、邻居、好友等一般都知道并关心当事人的纠纷情况、处境和思想动态,从他们那里能够获得真实的情况和变化的信息。审判人员应当主动依靠有关基层组织,如村民调解居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出所、司法所等等,或者直接向当事人周围的群众了解并请他们随时反映当事人的思想动态,掌握信息,及时防范。矛盾激化固然是当事人的内因所致,但有时亲友和周围群众对他们也有不小的影响,有的甚至起左右作用。他们往往偏听偏信,袒护一方利益,客观上起了“火上加油”的作用,不利于矛盾缓和。因此,认真做好当事人亲友及周围群众的工作,能化阻力为助力,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制止可能引起的矛盾激化。

    如何有效地防止人民内部矛盾激化,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如何更行之有效地预防群体民事案件矛盾的激化,笔者提出几点浅显的观点:

    (一)实行诉前服务,把各种矛盾、纠纷尽量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达到减少诉讼、防止激化、遏制犯罪的目的。

    (二)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和农村普法教育,增强群众法制观念。

    (三)建立矛盾激化信息反馈渠道,建立健全恶性事件发案报告、登记、跟踪处理、事后检查回访等规章制度。

    (四)交流防止矛盾激化的经验,吸取教训,探索规律,剖析矛盾恶变的原因及预防对策,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五)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减少诉讼预防纠纷;对激化苗头得到平息的涉农民事案件,注意回访,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防止矛盾的反弹。

责任编辑:孙治国    

文章出处: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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