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与张某、余某因借贷产生纠纷,经商城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张某、余某返还原告熊某借款本息合计520000元。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一直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熊某遂向本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商城法院执行局依法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立即向被执行人张某、余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两被执行人仍然未按该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也一直未向法院主动申报财产。
经执行人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余某现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执行人员立即前往被执行人余某所在地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沟通协调让其向法院申报财产现状,希望其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但被执行人余某拒绝申报财产,其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的行为导致该院的执行行为陷入僵局,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被执行人余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是对法律权威的挑衅。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该院根法决定对其处以十五日拘留处罚,并委托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该处罚决定大大打击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提升司法公信力,也有助于该案的进一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