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7日,商城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合议庭审结一起被告人杨某某滥伐林木案件。2014年至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私自购买了县内伏山乡龙井河村江湾组赵某权和赵某刚家自留山上的树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陆续对上述自留山上林木进行砍伐,后将所砍伐的林木烧炭销售,严重损毁山林及周边自然环境。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审判人员的说服教育下,杨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不仅如实供述了其滥伐林木的事实,并检举、揭发他人滥伐林木事实,同时当庭承诺“复植补种”,要以实际行动弥补自己因无知缺乏环境保护意识而犯下的过错,重还山林绿色,并与相关部门签订了“复植补种”协议。法庭综合其悔罪、立功表现及其他犯罪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商城县是中原首屈一指的“天然山水盆景园”,全县森林覆盖率达56.7%,被纳入大别山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虽有所改变,但林木经营依然占据重要位置,从而导致滥伐、盗伐林木案件时有发生,严重破坏县域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在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时,商城县人民法院根据县域实际,在涉林案件中贯彻“保护优先”原则及“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赔偿救济制度”的环境资源审判新理念,引入“复植补种”生态修复司法机制,将严惩涉林刑事犯罪与修复环境相结合。同时与县党委、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设立公益林基地,作为“复植补种”社区矫正服务和环境法治教育的场所。对符合修复条件的涉林刑事案件主动启动“复植补种”生态修复司法程序,积极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复植补种”公益林基地管理方达成修复协议。将“复植补种”情节作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或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对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并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补种林木生长周期和“复植补种”协议的履行期限等因素确定适当的缓刑考验期以督促被告人履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