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现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特通告如下:
一、财 产 申 报
凡在商城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当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自觉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接受、配合本院的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本院的强制执行。
二、纳 入 失 信
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同公安、工商、银行、不动产、航空、铁路等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采取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惩戒措施。
三、媒 体 曝 光
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将定期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平台和辖区内公共电子屏、各种公告栏公布被执行人的姓名、头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及未履行义务的内容。
四、责 任 追 究
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本院执行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妨碍公务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五、刑 事 自 诉
申请执行人应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充分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的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本院将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六、加大对特定主体执行力度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院将加大对特殊被执行人主体的执行力度。被执行人具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村支两委”干部等特定身份的,本院除依法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将通报至有关主管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敦促执行。
七、公 众 举 报
欢迎社会公众踊跃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本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376-6367583(商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科)
八、共 建 诚 信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的底线。在此,我们郑重劝诫和告诫各类案件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自觉履行,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信用缺失、甚至人身自由的代价。同时也请申请执行人积极配合本院寻找被执行人,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告
商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