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因查控手段较为单一而终止执行的案件,
在13年后,
被细心的法官重新拾掇起来,
克服重重困难找到被执行人,
圆满为当事人执行到了全部赔偿款!
案情介绍
2004年11月8号原告喻某英在被告曾某宇、张某扩、张某炎所承包的工地上受伤,2005年5月13日原告喻某英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被告起诉至商城县人民法院,商城法院于2005年6月1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50301.26元,三被告先后共履行了35916.26元赔偿,尚余14385元一直未履行。
法院执行
判决后,曾某宇、张某扩、张某炎没有履行判决义务,喻某英于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工作未能取得较大进展,但承办法官一直记挂在心。终于,在今年7月例行查控中承办法官意外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承办法官迅速恢复对此案的执行,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扩、张某炎银行存款3600余元。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曾某宇、张某扩、张某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经过承办法官多次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沟通,摄于法律威严,被执行人曾某宇、张某扩、张某炎最终履行了迟延十三年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喻某英领到了迟到十三年的钱款,此案顺利结案。
法官有话说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的法定义务。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于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法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同时也告诫那些未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现在随着执行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执行手段更加多样而有效,以后还会有更多的执行措施出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不履行法定义务将会无法在社会、工作中立足,不要心存侥幸,履行法定义务是唯一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