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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坚克难」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追刑!

发布时间:2018-10-25 09:16:38


    原告杨某乘坐被告李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被告周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原告右股骨骨折、股腓总神经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损伤、右侧腓骨头骨折,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经交管部门鉴定,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周某负次要责任。而后,杨某向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2月28日,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对杨某与李某、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周某向原告杨某赔偿11万余元及利息,被告李某向杨某赔偿1万余元及利息。

    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李某、周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2018年2月5日,申请人杨某向商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并移交执行,之后,商城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李某、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被告周某主动与法院联系并履行部分义务,而被告李某则态度极其恶劣,执行法官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李某,李某拒不露面、隐匿行踪,承办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李某,亦未发现其下落。

    执行结果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执行人李某拒不露面,规避执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而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李某故意隐匿行踪,规避执行,主观恶意明显,并导致申请执行人因事故造成的损害进一步扩大,使其家庭生活陷入极度的困顿。在法官掌握被告规避执行的证据后再次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其如果继续规避执行将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被执行人依旧拒不露面,抗拒法院执行,无视司法权威。鉴于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承办法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通过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捍卫了法律和司法的尊严,警示和威慑了所有意图拒不履行义务,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李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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