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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一穷二白”博同情、执行员“一清二楚”火眼金睛

发布时间:2018-10-25 09:42:24


家住潢川县的被执行人龚某被商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们带上警车时,还处于大脑一片空白的状态。在前不久接到执行人员的电话,被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已经被申请执行人柳某提起刑事自诉。龚某从一开始的不以为然----不过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怎么可能会触犯刑法,到现在被逮捕时的震惊----原来法院并不是故意吓唬人的。

案情简介:柳某申请执行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2017年8月16日由商城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村委会走访、房地产部门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龚某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传唤,申请执行人龚某一开始还到庭说明案件情况,到后来拒不到庭。申请执行人柳某也经常关心执行人员们和案件进展,执行人员小许倍感压力,一筹莫展。

就在执行人员以为案件进入“死胡同”时,执行局冯局仔细查看了被执行人龚某近一年内的银行流水账单,发现被执行人龚某在2017年6月份曾经将银行卡内的定期存款取出,此时正是龚某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间。龚某恶意转移财产,以预备躲避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伪造出一种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的“三无”状态,加大执行难度,加大执行人员的工作压力。据此情节,被执行人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采取隐匿财产等不正当手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逃避、抗拒执行。导致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故申请执行人柳某向法院以龚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刑事自诉。经过层层审批,最终向商城县公安局对被执行人龚某提请逮捕。

    被执行人龚某被逮捕后,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反思,也说出了目前家中近况,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一方面是由于自己对生效判决的不重视一方面也是迫于生活的压力。法律虽无情,但执法有温度,执行人员将龚某特殊的家庭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柳某传达,柳某表示谅解,自愿放弃一部分赔偿款,向法院撤回自诉申请,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法官有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责任编辑:李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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