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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刑品案丨心存侥幸要不得,电动三轮车酒驾也判刑!

发布时间:2019-04-11 10:07:11


    有不少人错误认为,虽然电动车不同于自行车,但也不同于摩托车,不涉及醉驾问题,其实不然。

    2019年2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甘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左拐与张某驾驶豫Sxxxx号轻型货车相撞,张某送被告人甘某某入院治疗并报警,其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

    经信阳市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甘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34.30mg/100ml。

    经安徽省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经商城县交警大队定:甘某某负该起事故同等责任。

    商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与交通事故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且无违法犯罪前科,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9年4月4日上午,商城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甘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万万没想到,抱着一丝侥幸心理,认为喝酒驾驶电动车不会被查,没想到不仅要罚钱还要判刑,并当场表示认罪伏法,不再上诉,并保证在出狱后,吸取教训,不会再犯。

    本案中的鉴定机构根据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认为被告人甘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属于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法官提醒:在驾驶各类电动车辆上路时,莫存在侥幸心理,一定要注意不要饮酒,更不能醉酒驾驶,否则符合危险驾驶犯构成要件的,依法要被判处刑罚哦!

责任编辑:李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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