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室居住一个月,强行奸淫获刑罚
作者:蔡瑞明 孙治国 发布时间:2009-06-30 16:39:39
近日,商城县法院不公开审理一起强奸案,以强奸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系商城县上石桥镇人,经他人介绍,广西省武宣县的卢某同意做被告人付某的媳妇,并于2009年3月23日携带自己未满月的婴儿来到付家与其同室居住。2009年4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付某在欲与卢某发生性关系遭拒后,强行将其奸淫。
商城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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