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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沦丧奸淫学生 为非作歹国法不容

  发布时间:2009-07-01 10:43:33


    身为人民教师的刘某,本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但却丧尽天良,无耻奸淫、猥亵幼小学生数人,为非作歹国法不容。6月22日,商城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系商城县冯店乡人,原系该乡小学教师,现年23岁。自08年9月始,刘某利用便利不断的将本校二年级8岁的严某、何某及6岁的王某三名女学生多次叫到自家卧室或校储藏室,以“检查个人卫生”为名,在床上或地上塑料包装纸上实施奸淫行为;另据查明,被告人刘某以相同理由将何(女)、徐某(男、六岁)叫到学校储藏室,指使二人脱光衣服表演性爱姿势,将两人猥亵;而且被告人刘某分别将王某、严某叫到家中或校储藏室,采用抠摸、手机拍照阴部等手段,将其猥亵。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多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同时被告人刘某以寻求刺激满足性欲为目的而猥亵多名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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