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商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对公益诉讼起诉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商城县城市管理局不履行环境卫生行政监督管理法定职责一案进行宣判。
商城县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何莉担任审判长组成七人合议庭,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易承启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省、市检察院、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社会团体等五十余人到庭参加旁听。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职责中发现,商城县康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垃圾渗漏液,严重污染周边环境。该院于2019年4月2日向被告商城县城市管理局发出商检行建(2019)3号检察建议书。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商城县城管局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垃圾处置公司未正常运行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该院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书后,被告仍未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故向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行政诉讼。
本院受理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后,承办法官两次赴现场实地查勘。庭前认真组织庭前会议和证据交换。庭审经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阶段,法庭就该案有关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商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商城县城市管理局在对商城县康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有限公司填埋场渗滤液处置设备不能正常运转使用过程中,未全面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应当确认其行为违法。关于公益诉讼人以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履行督促康洁公司第二套设备正常运转使用的职责,以及喷洒渗滤液的违法行为予以改正,未持续给周边环境造成危害为由,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对康洁公司未正常运行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的监督职责”的诉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公益诉讼人的诉讼目的已达到,撤回该项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商城县城市管理局在对商城县康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有限公司填埋场渗濾液处置设备不能正常运转使用过程中,未全面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商城县城市管理局负担。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公开审理,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视度,加强了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同时也对相关执法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主动履职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