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失火犯罪案件,判决被告人吴长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长明系南阳唐河人,年届古稀之年,与其兄均无后人,特来商城投奔妹婿并寄居在妹婿家中,以捡拾破烂为生。吴老汉相中该县鲢鱼山水库下游一块堤埂平地,为增加生计欲开荒种菜。09年3月9日下午,吴老汉焚烧荒草欲作肥料,不慎引燃附近的杉柏混交林,进而引发山林火灾。经林业工程师用GPS卫星测量:着火面积为85.4亩,全部为有林地。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长明过失引起山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吴长明有悔罪表现且被害单位商城县鲢鱼山水库管理局谅解其犯罪行为,免除其经济赔偿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