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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标准

发布时间:2009-06-04 16:14:17


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5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7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75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申请费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其他规定

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责任编辑:孙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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