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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换土地无效 恢复原状应当

  发布时间:2009-07-08 15:41:40



强制执行前。


强制执行中


执行恢复原状后

    近日,商城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了一起自留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受到辖区政府和当地群众的好评。

    本案原、被告均系商城县金岗台乡刘小坳村唐姓村民。1987年被告方以自己的一块土地私自与原告的一块自留地交换建房。2004年被告建起了四间两层楼房及三小间厨房,原四顾墩乡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为被告办理了用地批准手续。不久,被告在自家办证房屋东南侧又下了三间地基石,并搭建了一厕所。原告认为当时换地时只换给被告三间房地基,办证之外的土地仍属于自己的自留地。2007年5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8月本院作出判决:被告恢复土地原状、返还土地。后经信阳市中级人民院于同年12月终审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恢复土地原状。之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裁定驳回了被告的再审申请。

    我县金岗台乡刘小坳村属于国家级地质公园,被告在原告的自留地上,且在临近公路边建筑厕所,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于旅游区的环境美化建设。2009年7月6日,本院依法强制对被告侵占的土地进行了原状恢复,拆除了土地上的厕所及已下的根基石。强制执行的实施,既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又美化了旅游区的环境。执行中,金岗台乡政府及公安派出所给予了有力地配合。

责任编辑:孙治国    

文章出处: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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