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被告骆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罗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由骆某、董某(两人系夫妻关系)签字,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期间,被告于2017年2月、2020年5月分别偿还欠款10000元、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剩余182000元借款始终未能偿清。无奈之下,原告罗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
商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李军承办了此案。立案后,李军法官对该案案情背景进行了详细了解,通过电话向双方当事人核对案件难点、症结。通过充分查证,法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诉前调解程序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既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又能够达到让当事人省心、省时的效果,简单的进入诉讼程序反而会增加当事人诉累。在充分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在立案的第二天,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诉前调解。
在法院调解工作室,法官和调解员从不同角度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在近两个小时的细心耐心疏导下,双方当事人听取了各方建议,当面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即偿还了部分欠款,并约定剩余欠款在规定时间内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