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被告人王某过失致人重伤一案,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2008年11月28日11时许,在商城县双椿铺镇邵楼村王洼组余录金的矿石厂,被告人王某驾驶铲车返回厂房途中,将工友张某明、张某红搭载于铲车斗内,行至矿内生活区时,铲车撞到厂房,导致张某明小腿重伤截肢、张某红肱骨骨折。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明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张某红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铲车搭载工友因疏忽大意撞倒厂房,导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