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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盗卡取钱 认罪退赃从轻获刑

  发布时间:2009-07-17 09:09:28


    7月10日,商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一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从河南省某大专院校毕业后一直未找到工作。2008年2月2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商城县农业银行上石桥镇营业所取钱准备外出找工作,在办理业务时,趁其身旁办理业务的费某向别人借身份证之机,将费某放在桌子上的农行卡及写有密码的纸盗走,随即在自动取款机上分六次取走卡内现金9900元。后被害人报案,银行从自动取款机的监控录像上锁定了被告人王某某,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获取现金人民币9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尚好,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退赃,未给失主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治国    

文章出处: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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