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商城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毛某受贿、滥用职权、单位受贿一案作出判决,以受贿罪(未遂)、滥用职权罪、单位受贿罪三罪并罚判处毛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一、2005年上半年,信阳某建筑公司副经理王某找到信阳市浉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毛某协商团购房屋事宜,并同意了被告人毛某提出的个人购房优惠条件。2007年3月,被告人毛某以目前资金紧张为由要求该建筑公司给予购房优惠,王某遂从公司小金库中为毛某交购买房屋款11万元,并将房款收据送给毛某。2008年9月11日毛某亲属退赃款11万元。二、2005年8月至2007年底,该被告单位为超额完成小额担保贷款任务,被告人毛某与金融机构协商,由该被告单位提供下岗职工个人信息资料,并私刻个人印章,为每位下岗职工虚假贷款2万元,共虚假贷款4561万元,致使国家财政为该贷款贴息3317383.31元。三、2002年9月及2006年11月,被告单位在帮助某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过程中,被告人毛某要求该公司购买一辆价值122000元的普桑轿车给该被告单位,以顶替应交付的手续费。该车未在被告单位账务中显示。在为浉河区某行政单位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过程中,为达到少交保险费用的目的,该行政单位按照被告人毛某的要求购买一辆普桑轿车给被告单位使用,为此支付车款及其他费用共88650元。案发后,两辆赃车已被追回。
商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某行政单位局长职务之便,索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其接收的11万元购房款收据属于个人应交房款的不交款凭证,不属现金范畴,且该房产未交付转移,应认定为受贿未遂,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退赃,故适用减轻处罚。被告人毛某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决定采取虚假担保贷款的方法虚假贷款,致使国家支付贴息资金300余万元,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影响了国家声誉,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单位在与业务单位的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收受手续费及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毛某身为该单位局长,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犯罪发生的结果起决定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