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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人民法院商城县归侨侨眷联合会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0 16:45:16


  为进一步完善商城县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防范化解涉侨风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涉侨管理部门、涉侨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商城县人民法院商城县归国华侨联合会共同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司法工作和涉侨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健全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便民的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全方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1.依法公正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2.调解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高效便民原则。根据涉侨纠纷实际,灵活确定解纷方式,强化信息技术深度应用,提升解纷效率,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

    三、工作内容

()加强分工协作

1.人民法院:负责指导、督促、检査辖区内人民法庭落实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各项工作要求;积极推动并动态管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基层法庭:在涉侨纠纷案件中积极落实委派、委托调解等多元调解工作机制;向涉侨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把涉侨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引入诉讼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设立涉侨纠纷调解室;探索邀请涉侨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

2.商城县归国华侨联合会:根据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要求,加强对全市涉侨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推进涉侨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健全工作制度,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涉侨纠纷中的作用。

()完善涉侨纠纷调解组织,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

1.建立完善涉侨纠纷调解组织。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从化解矛盾纠纷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推动设立涉侨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在涉侨纠纷易发、多发地区,指导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建立涉侨纠纷专业调解组织,其他地区可依托现有人民调解组织开展涉侨纠纷调解工作。根据调解工作实际需要,积极发展涉侨纠纷调解工作室。推动在全县形成覆盖面广、适应性强、高效便民的涉侨纠纷调解组织体系。涉侨纠纷调解组织要注重优化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升服务效能。

2.强化调解员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涉侨纠纷调解组织要建立和完善调解员的遴选、认证、考核、奖惩、退出机制,以中立、公正、专业为标准遴选调解员,注重选任具有法律涉侨、管理等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建立高素质的专、兼职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加强调解员政治素养、职业道德、调解技能、法律涉侨知识培训,提高调解员化解涉侨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调解员要严格遵守调解保密要求,对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案件信息,不得违反规定向第三人透露。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调解员办案补贴应当弥补调解员误工、误餐、交通等方面的费用。

   ()规范工作流程

1.落实委派、委托调解。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涉侨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涉侨纠纷调解组织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时,应当自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涉侨纠纷调解组织发送《委派、委托调解函》,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涉侨纠纷调解组织。

2.组织调解。涉侨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组织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致意见的,涉侨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涉侨纠纷调解组织公章。对于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结束后,涉侨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派、委托调解反馈函》,向委派、委托的人民法院报送调解结果并退回相关材料。调解不成的,涉侨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告知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登记立案或者恢复审理。

3.调解时限。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涉侨纠纷案件,调解时限为30日,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涉侨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上述案件,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期限,自涉侨纠纷调解组织签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

4.申请司法确认。经涉侨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签字和涉侨纠纷调解组织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或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充分利用在线调解平台开展工作。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在线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等在线服务。人民法院和涉侨调解组织应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在线调解的优势,引导当事人主动选择在线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发展创新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协调机制新模式

1.示范判决。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涉侨纠纷的过程中,可以将涉及涉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事宜委托调解组织进行集中调解。对于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受诉人民法院可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降低涉侨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

2.探索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调解机制。鼓励涉侨纠纷调解组织通过与涉侨机构签订备忘录或者协议的方式,推出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对赔付金额在一定数额内的涉侨纠纷,调解员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业惯例,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纠纷解决意见。如果涉侨消费者接受该意见的,则争议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接受并承诺履行该调解意见。如果涉侨消费者不接受该意见的,则调解意见对各方当事人均无约束,作为专家意见供当事人参考。涉侨纠纷调解组织要评估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的效果,及时调整适用的金额范围和业务领域。

3.建立中立评估机制。对于争议较大,具有典型性的涉侨纠纷,涉侨纠纷调解组织可聘请无利害关系的独立专家,基于对各方陈述及所提交证据材料的综合考量,作出建设性评报告,供当事人参考。

 

责任编辑: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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