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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人民法关于印发《商城县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对接机制组织机制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0 17:14:00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加强人民法庭基层司法能力建设,为助力乡村振兴、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商城县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对接基层组织机制方案》

一、指导思想                           

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与基层组织对接是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要求。基层法院与基层组织对接有助于化解纠纷的关口前移,将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一线,消灭在萌芽状况,尽可能地减少社会中不和谐因素。

法院与基层组织之间的形成优势互补、工作互动、资源共享、 责任共担的格局,不仅能够使司法资源与民间资源实现互补,而且使国家司法功能与群众自治功能实现互补,克服就案办案的封闭运作模式,拓展司法的社会矛盾化解功效,形成司法服务与社会管理的整体合力。

二、对接方式

1、从基层组织的实际需求入手。基层组织的实际需求主要包括提供法咨询、开展普法宣传、协助化解矛盾、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等方面。基层组织履行调解民间纠纷的职能时,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应积极给予法律专业知识的支持与配合,即便该纠纷尚未起诉。基层组织在调解过程中遇到疑难复杂法律问题, 或者对纠纷多发、易发区域,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积极配合, 进行现场调处。

2、积极参与基层组织的各类活动。基层法院(人民法庭) 结合区域特点进行普法宣传、培训等活动,应以授课、座谈、和以案说法等形式,对人民调解员就如何适用法律及调解技巧、调解文书的制作等方面多次进行细致的理论及实务指导。通过参与此类活动,一方面提高了辖区内老百姓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水平, 另一方面获得基层群众的更多认同和信任。为基层组织与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之问良性互动奠定牢固的思想基础和感情基础。

三、工作内容

1、在案件送达过程与基层组织的对接配合。对送达存在困难的案件,基层法官应主动联系基层组织,利用基层组织的人脉优势,使得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主动到法庭来应诉。同时因为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也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及素养,他们在帮助法官联系案件当事人时,自然而然的就会给当事人讲解法律法规,使得当事人在来法庭之前就对法律规定有所了解,对以后案件的审理也能起到良好的铺垫作用。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基层组织的对接配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尤其是涉及婚姻、土地、赡养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纠纷中,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专门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

3、邀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司法调解、委托当地人民调解组织或相关部门进行调解等方式,使基层组织充分参与其中。这样既能减轻法官的办案压力,又可以使人民调解员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增长才干,逐步完善自我,事半功倍地履职。

四、工作目标

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与基层组织,在“为人民服务”这一终极目标上是殊途同归,只有落实了司法为民理念,彻底贯彻了群众路线,才能实现有机的良性互动。要探索出一条基层司法与基层组织联动的新路径,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能动司法的新作为,彰显人民司法的时代价值,从而为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之路而不懈努力。”

责任编辑: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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