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优化营商环境 -> 制度规范

商城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2 17:55:57


  为确保全面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有效破解案多人少难题,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的要求,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施办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各类一审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及执行案件中符合繁简分流标准的简单案件,适用本规定及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的速裁、快执机制办理。

     第二条  简单诉讼案件,一般是指事实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简单执行案件,一般是指执行标的不大,查控财产足额并容易变现,以及查控无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的案件。

     第一章  轻微刑事案件

     第三条  轻刑快审机制,是指对符合本规程规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律基本原则、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适用法律无争议;

    (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四)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其辩护人是作同罪量刑辩护的;

    (五)被告人对适用轻刑快审程序没有异议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轻刑快审程序:

    (一)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当事人有缠诉倾向的案件;

    (三)审查中有揭发检举线索需要核实的案件;

    (四)需要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

    (五)需要补充证据,重新鉴定或传唤证人出庭的案件;

    (六)需要请示或者汇报的案件;

    (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故意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

    (八)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九)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十)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十一)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十二)其他不宜适用轻刑快审的情形:

    第六条  对符合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应当在决定受理当日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加贴专用标签,将案卷材料单独归类,集中移送轻刑快审办案团队。

第七条  负责立案审查的人员如发现移送机关移送的诉讼材料有遗漏,应要求移送机关及时补正。如材料齐备,应在1-2个工作日完成立案及电子卷宗录入等工作。

第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审理的决定,应当分别按下列期限作出:

   (一)人民检察院建议按轻刑快审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当日作出适用轻刑快审的决定,当日移送轻刑快审办案团队。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按轻刑快审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拟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审理的,应当在收案后次日征求公诉机关意见,并在二日内作出适用轻刑快审程序的决定,加贴专用标签,移送轻刑快审办案团队。

   (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提起自诉后,人民法院经审查拟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审理的,应当在收案后二日内作出适用轻刑快审程序的决定,加贴专用标签,移送轻刑快审办案团队。

    第九条  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启动轻刑快审程序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已经参与诉讼的被害人。

    第十条  对于纳入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确实不宜适用轻刑快审程序的,由庭长审批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仍由原合议庭或原独任法官按照法定审限的要求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决定书或终止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决定书,应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  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审结;涉及危险驾驶案件一般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审结。

    第十三条  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

    第十四条  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不服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一审法院收到被告人在

    上诉期内提交的上诉状后,应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并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上诉书连同案卷, 证据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二章  民商事案件

     第十五条  简单民商事案件速裁应当遵循“速转、速达、速调、速审、速判、速结”以及“当天立案、

    当天送达、当庭调解或宣判、当庭制作裁判文书、当庭履行”的“六速五当”速裁机制。

    第十六条  简单民商事案件速裁采取“调审一体化”、“门诊式庭审”和“令状式判决”为特色的“当庭宣判或调解、立等可取”的审理模式。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适用本规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与破产有关的案件;

    (三)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

    (四)社会影响大,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

    (五)离婚案件、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及其他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速裁的案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小额诉讼案件,应全部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不适用本规程。

     第三章  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以下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速裁方式进行审理:

    (一)行政非诉审查案件;

    (二)简易程序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列举的行政案件,具体包括: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案件;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

    4.除以上第13项以外的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十九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速裁方式审理:

     (一)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

     (三)社会影响大,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

     (四)其他不宜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条  速裁案件原则上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审限15日。速裁案件须委托鉴定、评估、勘验的,鉴定、评估、勘验时间不计入审限。

     第二十一条  速裁案件原则上应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适用简易裁判文书模式。

     第四章  执行案件

     第二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适用快速执行程序,分流到快执团队(合议庭)办理:

    (一)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到金钱足以清偿债权的案件;

    (二)执行标的为房屋、车辆过户等行为履行执行案件;

    (三)诉前或诉讼保全冻结到足额银行存款的案件;

    (四)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存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准确执行线索等情形的案件;

    (五)追缴诉讼费的案件;

    (六)财产保全的案件;

    (七)其他可以快速执行的案件。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执行程序:

    (一)经过调查发现财产无法足额清偿债务的金钱给付案件;

    (二)涉外执行案件;

    (三)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

    (四)需评估、拍卖、变卖财产的执行案件,在两个月内不能快速执行完毕的其他案件;

    (五)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二十四条  快执程序案件应在承办法官收案后两个月内执结,特殊情况报执行局长同意,可延长一个月。

     第二十五条  快执程序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具有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快执法官须提交变更承办人申请报执行局长审批,移交普通执行法官按照普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执行完毕的快执案件应以裁定方式结案。结案裁定应写明执行过程、执行完毕的金额以及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措施等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快执案件应以裁定方式结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速裁案件除发现案情复杂、重大疑难等情况,不宜继续适用速裁外,必须适用速裁审理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速裁案件不执行本规程导致案件拖延的,视为超审限案件,纳入法官业绩考核。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陈彤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