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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商城县人民法院网上交、退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3 17:57:57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要求,提升本院信息化水平,满足群众便利化诉讼需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交纳办法》,结合本院审判工作的实际,从便民、利民、为民的角度出发,全面升级网上交退费系统,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网上交费范围及流程:

    (一)网上交、退费的范围为通过网上申请立案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二)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通过河南省法院诉讼服务网或者手机移动微法院立案,由本院网上立案审核专员进行审核,待审核通过后给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当事人可通过短信提示操作进行网上(手机)交费。

     第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减半收取诉讼费。

     第三条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也可选择到本院诉讼服务大厅进行现场交费,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保留立案缴费窗口、POS机、银行转账等传统缴费渠道外,新开通了诉讼费手机移动支付功能,当事人可以用微信、支付宝扫一扫二维码,即可完成诉讼费缴纳。

     第四条  诉讼费退费范围

    (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三)案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诉讼请求部分对应的诉讼费予以退还。

    (四)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诉讼费全部退还当事人。

    (五)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裁定的,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五条  网上退费流程

    (一)对于符合第四条诉讼费退费范围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承办法官提交退费申请。

    (二)由法官添加当事人诉讼费承担情况。

    (三)承办法官在案件判决书下达后,根据判决书上的诉讼费承担情况,提交当事人的退费申请、登记退费信息。

    (四)法官提请审批后,退费审批人(审判长)登录“河南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http://143.1.38.31:8080/akxt/,在审批管理模块对待审批的数据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数据流转到财务办理阶段。

    (五)审判长审批通过后,数据流转至财务办理模块。财务人员登录“河南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http://143.1.38.31:8080/akxt/,在“诉讼费退还”模块进行退费确认操作。可以通过“详情”查看法官登记以及领导审批的详细信息;若数据存在问题,则可以点击“退回”将数据退回给承办法官进行修改;财务人员点击“确认退费”,对退费申请信息进行确认。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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