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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分调裁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0 18:03:52


                                

                                    

     为了构建科学、精准、高效的案件流转、调裁对接、程序转换机制,更好地实现源头解纷、分流提速、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和河南省高院《全省法院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方案》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细化诉前工作引导案件分流

    第一条 诉前调解化解纠纷。本院在立案庭设立诉前调解中心,由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调解团队,专职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立案庭在受理当事人起诉时,可征询当事人意愿,对于愿意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先行登记“民调”字案号,随机分案至诉前调解中心调解员,由调解员组织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可以申请司法确认,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转为民事普通案件登记“民初”字案号,向当事人出具调解书。对于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征询原告的意见后,由立案庭正常立案,根据案件繁简情况进行分案,进入诉讼程序。

    第二条 案件繁简分流提升效率。立案庭工作人员在诉讼材料接收环节,案件立案登记环节、案件分配环节根据诉讼案件难易程度进行繁简识别、标识,按照“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原则在速裁审判团队和其他审判团队(民事、刑事、行政分别处理)。

    二、成立速裁团队实现案件快审

    第三条 小额速裁团队人员配置。本院在立案庭设立速裁审判团队。

    第四条 小额速裁案件审判流程。由立案庭将符合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分流至速裁团队,由法官进行快速审理。适用小额速诉程序的案件应当遵循当天立案、当天移送、当庭调解或宣判、当庭制作裁判文书、实行立等可取的立案、审理、裁判模式。

    第五条 速裁案件回流程序。速裁办案团队在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退回,重新分流:

   (1)需要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的;

   (2)需要中止审理的;

   (3)社会舆论关注度高,或者有涉诉信访可能的;

   (4)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5)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不服驳回裁定上诉的。

    三、人民调解结合司法确认解决纠纷

    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本院联合商城县司法局成立了商城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主要针对商城县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自愿申请司法确认,由商城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协助当事人向本院递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团队专职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审理。本院成立了道交审判团队,由民事庭法官组成,立案庭接收诉讼材料后进行甄选、识别、标识后将该类案件分配至交道审判团队,由该团队法官负责承该类案件审理和司法确认案件办理工作。

    四、规范审判辅助工作助力提升分调裁审效率

    第八条 集中鉴定工作机制贯通诉讼流程。各庭室依照本院制定的集中鉴定工作规范要求将需要鉴定的诉讼案件移转至司法技术室进行统一鉴定,由司法技术室将鉴定结果按要求移转至各承办庭室。

    第九条 集中保全工作机制保证审判质效。本院成立了执行查控小组,专职负责全院的财产保全工作,要求执行查控小组按照高效、专业、风险可控的原则,依照本院制定的集中保全工作机制开展此项工作。

    五、多种裁审方式提高审判质效

    第十条 实行灵活多样的审判方式。在适用传统审判模式的前提下,本院推行要素式裁判模式,对于符合适用要素式裁判方式的案件,要求当事人庭前填写要素表,开庭审理时对双方无争议的要素予以确认并记入庭审笔录,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要素重点审查,引导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当事人未在开庭审理前填写要素表的,在开庭审理时可以要素表的基本要素为线索,逐项当庭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双方无争议的要素予以确认,并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要素进行举证和质证。

责任编辑: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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