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为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代化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要求,进一步落实河南省高院关于“分调裁审”的工作要求与部署,更好地实现源头解纷、分流提速、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讼服务中心的实施细则》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院关于速裁团队建设的工作规范。
商城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6日
速裁团队建设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民事速裁团队。在本院立案庭设立小额速裁团队,有员额法官四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四名。负责办理本院民商事小额速裁案件。另外在四个派出法庭分别设置一名员额法官,负责办理辖区内的民商事小额速裁案件。
第二条 行政速裁团队。在行政审判庭设置速裁法官一名,负责办理行政速裁案件。
第三条 刑事速裁团队。在本院刑事审判团队设置两名员额法官,负责办理刑事速裁案件。
第四条 速裁案件范围
(一)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能够及时联系被告且争议标的在20万元以下的案件:
1、第一次起诉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军案件除外);
2、简易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涉及鉴足残疾及死亡除外);
3、法律关系清楚、简单且无重大社会影响的民间借贷、金融借款、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4、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原、被告双方同时到庭请求及时解决纠纷的案件。
(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法律关系明确、罪名准确定刑轻微,适用取保候审后不会造成社会危害的刑事案件。
(三)行政案件中涉及行政信息公开案件,法律关系清楚且不归纳争议焦点,不受原告陈述、被告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顺序和环节的限制。涉及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速裁案件。
第五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一般只开庭一次,不受规定的送达期限限制,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的限制,应当告知当事人回避、上诉等基本诉讼权利。并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意见。
第六条 民商事一审速裁案件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审结,最长不超过四十五日。
第七条 行政速裁案件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审结。
第八条 刑事速裁案件一般应当在七个工作人内审结。
第九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该当庭宣判。
第十条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设置的程序分流员在案件受理环节利用“系统算法+人工识别”分流方式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采用系统分流为主、人工识别为辅的方式,初步区分案件繁简,决定案件的适用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速裁程序的案件在登记立案后三日内通过“自动分案”分至速裁团队员额法官。
第十二条 对于速裁法官经审理发现不适宜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应在收到案件十日内经由主管院长审批后退回立案庭,立案庭应及时通过“自动分案”分配给其他员额法官办理。
第十三条 速裁团队应定期总结小额速裁案件办理经验,尤其民事速裁法官应将小额速裁案件的识别经验与立案庭程序分流员进行交流,以提高民商事小额速裁案件的正确识别率。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行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