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诉讼费用管理,规范诉讼费用退回流程,做到应收尽收、应退尽退,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诉讼费用退还应当坚持“一次、全案、全额”退费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和裁判结果需要向当事人退还预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法官或审判辅助人员及时办理。具体标准如下:
(一)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退还预交的诉讼费用。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9条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二)按二审程序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7条之规定,全部退还预交的二审诉讼费用;再审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二审法院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原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按二审程序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8条、第27条之规定,全部退还预交的诉讼费用。
(四)多方上诉的,除法律文书载明的由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费外,退还其他不应由当事人承担部分的诉讼费;一审案件判决后,反诉一方当事人就反诉的诉讼请求上诉的,反诉费的交纳,二审法院应减半收取。
(五)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一、二审裁判,直接改判的,根据裁判结果决定是否应当退还上诉人交纳的诉讼费用;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全部退还上诉人交纳的诉讼费用。
(六)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案件需要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的,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或者通过非税系统进行线上诉讼费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已经在应移送的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在原审法院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七)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诉讼费用应当予以退还,该费用与刑事案件相关的,应当一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经交纳的案件诉讼费用不予退还。
(八)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九)诉讼费用由未交纳诉讼费或者交纳金额不足的当事人负担的,承办法官应当正常为应退付诉讼费的当事人办理退费。
(十)其他依法应当退费的情形。
第三条 办案法官或审判辅助人员结算诉讼费用应当向财务部门移送立案时当事人预留的退费账户信息、诉讼费预收票据(2021年4月1日后改为《河南省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电子)》)、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生效裁判文书以及当事人收据等相关纸质资料,财务部门在审核资料无误后予以转账。
商城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