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保障民事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为全县社会稳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经报请县委政法委同意,商城县人民法院与商城县司法局决定成立商城县诉调对接调解中心,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1、机构名称:商城县诉调对接调解中心。
2、中心设主任1名,由县法院指派,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2名,由县法院指派1名,主要负责日常工作;由县司法局指派1名,主要负责协调指导调解工作;
3、中心调解员,由基层调解员个人申请,县司法局择优推荐,并由县司法局负责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县法院负责调解员的交通、通讯、伙食等补贴,为每人办理一份人身意外险,县司法局根据县定标准给予适当的办案补贴。办公场所设在县法院,县法院负责配备工作室的软硬件设施及正常运营。
二、工作范围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配合的若干意见》(豫司文(2008)270号)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下列民事案件,可以委托商城县诉调对接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一)离婚案件;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
(三)追索劳动报酬案件;
(四)继承、收养案件;
(五)相邻纠纷案件;
(六)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案件;
(七)损害赔偿案件;
(八)物业纠纷案件;
(九)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
(十)宅基地纠纷案件;
(十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
(十二)其他适合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三、工作制度
1、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或者立案前)将民事案件委托商城县诉调对接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可以在商城县诉调对接调解中心调解,也可以在其他的场所进行。
2、诉调对接调解中心应当坚持依法调解、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大原则。
3、诉调对接调解中心调解人民法院委托的案件不收费。
4、人民法院委托诉调对接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应当由当事人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法院出具委托人民调解函,并将起诉状副本及有关证据复印件移送到诉调对接调解中心。
5、商城县诉调对接调解中心调解人民法院委托的案件,应当使用司法部统一的文书格式,遵循人民调解法及《河南省人民调解操作规程》规定的工作程序。
6、对于人民法院委托的案件,商城县诉调对接调解中心应当及时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在调解结束后5日内填写人民调解结果反馈函并将下列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申请书、起诉书复印件、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调查材料复印件、调解笔录复印件、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履行情况记录。
7、对于人民法院委托的案件,诉调对接调解中心经过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在5日内填写人民调解结果反馈函并将下列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申请书、起诉书复印件、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诉调对接调解中心调查材料复印件、诉调对接调解中心调解笔录复印件。
8、调解不成包括: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经多方调解确实无法促成当事人和解的;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调解结案的。
9、对于人民法院委托的案件,诉调对接调解中心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到期不能调解结案的,应当终止调解,并将事由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10、调解结束后,应当制作文书档案归档。
商城县人民法院
商城县司法局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