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优化营商环境 -> 制度规范

商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费用收取相关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1-04-22 18:32:32


 为规范商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等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申请费的标准

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收取执行申请费: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 50 元至 500 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交纳 50 元;超过 1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1%交纳。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不应收取执行申请费。

第二条 执行申请费的收取

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不由申请执行人预交,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

第三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申请费的收取

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

第四条 执行和解中执行申请费的收取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五条 保管、仓储、运输等费用的预交与承担

因强制执行而发生的保管、仓储、运输等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预交并直接支付,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案款执行到位后,该费用从案款中支付申请执行人。

第六条 媒体曝光的费用承担

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第七条 执行费用的计算单位

执行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收取申请执行费或者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对责任人员依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商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商城县人民法院

                                                          2021422

 

责任编辑:陈彤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