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工作,深入推进超标的查封专项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达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指引如下:
一、实施保全、解除保全措施
1.执行部门接到立案、审判部门移送的财产保全裁定后,必须在立日以内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提出情况紧急,且有证据证明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指施,难以防止被保全人转移财产的,执行部门必须在收到财产全裁定后立即启动查控措施,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被保全财产在外地的,执行部门必须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后立即通过入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平台发起委托保全,并在相关委托手续中注明情况紧急,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必要时,逐级请示上级法院协调异地保全事宜,防止因保全不及时给申请保全人造成损失。对于申请保全人提供不出明确的财产信息,书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被保全人财产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之内启动网络查控。
2.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后,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审判部门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实施保全的执行部门在收到解除保全裁定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之内启动解除保全措施工作。
二、禁止超标的查封
3.严禁超标的查封。在实施财产保全或执行过程中,以保全财产价值足以满足保全金额或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不得实施明显超标的查封。
4.冻结被保全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必须明确具体冻结金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有多个银行账户,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之和超过保全或执行标的的,一经发现,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之内启动程序,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冻结。
5.对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的厂房、机器设备的查封,在进入处置程序之前,如果被保全人、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影响不大的,可以允许继续使用。
6.在实施财产保全或执行过程中,对被保全人的不动产进行查封时,如果不动产具有可分割性,应当根据保全或执行金额查其相应价值部分,不得整体查封。相关部门以不动产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为由提出不能办理分割查封的,在对不动产进行整体查封后,经被执行人申请,必须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分割登记完成后,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
三、置换查封财产的问题
7.被保全人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的,由作出保全裁定的审理部门负责审查;被执行人请求变更被查控财产的,由执行部门负责审查。如果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非特定诉讼或执行标的物,提供的置换财产符合等值原则且有利于处置、变现的,可以作出置换查封标的物的裁定。如果提供其他担保请求置换的,需书面征求申请保全人或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置换的,引导其通过复议程序寻求救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置换的,引导其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寻求救济。
四、协助义务单位的送达问题
8.对不动产登记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尚未合并的地区,在查封房屋时,如果该房屋尚未登记在被保全人、被执行人名下,仅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的,必须同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分别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9.对于被保全人、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冻结,除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外,必须向股权、投资权益所在的市场主体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送达冻结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一致的,必须向股权托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冻结,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五、保全、执行中的知情权保障问题
10.查封不动产时,除向当事人送达查封裁定书及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外,必须在标的物所在地显著位置张贴封条或者公告。
1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必须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账户内余额较少的,是否冻结,必须书面征求申请保全人的意见。申请保全人坚决要求冻结的,必须采取冻结措施,但采取冻结措施明显违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除外。
12.财产保全完成后,必须将保全到的财产的种类、数量、权利证号、保全截止期限等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并告知其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至三十日之内向保全或执行法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不申请的,自行承担自动解除保全的不利后果。
13.对被保全人、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在通知被保全人、被执行人的同时,必须通知共有人。
14.在查封被保全人、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牧的同时,必须将查封情况书面诵知最高额抵押权人,告知其自查之日起新发生的债权不再属于抵押权担保范围。
15.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保全、查控措施有异议的,执行实施部门不得自行处理或者置之不理,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商城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