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依法、公正、高效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实现便民利民,降低维权成本,促进社会和谐,同时推动、完善、规范商城县人民法院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工作机制,做好立案前的委派、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和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等工作,为此,商城县人民法院与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就如何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矛盾、做好相关诉调对接工作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坚持调解自愿。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促进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坚持便民高效。合理布设调解组织网络,灵活确定纠纷化解方式,提高调解工作效率,确保调解工作质量坚持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基层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开展工作。
二、调解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借贷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除外。
三、对接方式
1、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为特邀调解组织,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内设特邀调解员;
2、特调解组织内至少有一名专职调解员;
3、特邀调解组织可与商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以及各人民法庭进行工作对接
四、工作职责
(一)法院立案庭调解室工作职责
1、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在立案前委派或立案后委托调解邀请调解的联络、管理工作;
2、负责对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和涉诉纠纷诉前调解的管理指导工作;
3、负责建立和完善非诉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各项工作制度;
4、负责案件调解工作的数据统计、材料汇报以及案件归档;
(二)特邀调解组织、邀调解员工作职责:
1、对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2、对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3、对于在调解中发现的疑难、重大纠纷,有可能引发维稳事件的矛盾纠纷应及时向法院反映;
4、加强各项管理制度,对调解的案件好档案管理工作
五、诉调对接的工作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在立案前,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
2、当事入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在审查符合登记立案条件时,应当出具《调解程序征求意见书》及《诉前调解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调解前置程序相关事项;并将材料交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同时向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出委托书。
3、对于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解:
(1)审查材料受理时,应当审以下材料: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函》或《委托调解函》及有关纠纷案卷材料。
(2)调解一般纠纷,可由一名调解员单独调解,复杂疑难纠纷,可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调解过程中应做好调解笔录,并由调解员及当事人签字或签章。
(3)调解员在接到法院的委派、委托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通知被告。如果五个工作日内无法通知被告或被告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将案卷及时退回法院。
(4)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无论成功与否,都应进行整理登记,对已调解的案件要及时回访,巩固调解成果并可以让当事人对调解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以便更好地改进和完善调解工作。
商城县人民法院
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