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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10-14 17:40:20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打造优良的营商环境,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扩大独任审理的具体规则,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一)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二)查明事实需要经过评估、鉴定、审计、调查取证等耗时较长,但一旦查明事实,独任法官即可认定事实及法律关系,并正确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案件;

   (三)因送达等程序性事项导致超过简易程序审限的案件。

    第二条 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若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

   (五)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可能作出不同裁判处理结果的;

   (六)发回重审的;

   (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八)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九)属于院庭长监督管理“四类案件”中不宜采用独任制的案件;

   (十)其他不适用独任制的案件。

    第三条 诉前调解、立案登记阶段,发现存在本细则第二条不宜采用独任制审理的情形时,应当作出标识,标注不宜采用独任制审理的原因,随卷流转。

    第四条 依照本细则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确定审理方式、审理期限、裁判文书样式。适用普通程序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不得简化庭审程序,但可探索结合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规范采取简便快捷的审理模式和要素式、表格式的裁判文书样式。

    第五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独任制案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不因独任审理而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六条 承办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时,符合本细则第一条情形时,可以继续适用独任制审理。

前款规定的案件,除向当事人送达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还应当送达独任制审理告知书。

    第七条 承办法官在独任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一)涉嫌犯罪,拟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的或涉嫌违纪拟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

    (二)适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

    (三)缺乏直接证据,拟以间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

    (四)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提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意见与承办人不一致的;

    (五)其他不适用继续采用独任制的案件。

    第八条 裁定由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不得再回转为独任制审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商城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4日

责任编辑: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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