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网上立案工作效率,减轻当事人立案诉累,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院网上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上立案工作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以争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站服务”的集约化诉讼服务机制为目标,加快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现代化建设,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完善网上立案容缺受理机制、加快推动跨层级、跨区域协作立案、自助立案等便民立案机制,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诉累。
第二章 网上立案工作
第三条 本院实行网上立案的案件类型为一审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国家赔偿申请、民商事再审案件等,可探索实行其他特殊类型案件的网上立案。
第四条 本院立案庭及各基层法庭为网上立案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本法院网上立案工作。
第五条 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减少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诉权滥用现象的发生,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应审慎核对网上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基本信息、起诉原因、诉讼目的、证据材料等立案要点。
对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网上立案在线功能向申请人提交应补充材料的清单。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等方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做好释法引导工作。
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以网上答复为主,也可利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其他形式进行答复。利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其他形式进行答复的,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并在网上立案系统注明回复时间、方式及主要内容。
第三章 容缺受理机制
第六条 对原告或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小额诉讼案件及系列案,允许网上立案申请人在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时,只上传起诉状(申请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诉请的主要依据以及能确定管辖法院的材料,申请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诉状,对与案件事实争议等有关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在本次网上立案时扫描上传。
第七条 针对普通民商事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起诉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主合同、与管辖争议有关的材料及证据清单,其他涉及实体争议的证据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
针对执行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申请书、主体材料和申请执行依据的首页和主文,其他执行依据中记载事实理由的页面、不必要的评估报告等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
第八条 对通过网上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将完整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与诉讼相关材料的电子版上传,申请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第四章 跨层级、跨区域协作立案机制
第九条 提供跨域立案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便利群众诉讼原则。让当事人在本院的诉讼服务大厅享受到与管辖法院相同的诉讼服务。
(二)依法办理原则。跨域立案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立案、管辖、送达和期间的规定。
(三)联动协作原则。强化与管辖法院的协调,主动配合,高效办理当事人的跨域立案申请。
第十条 在立案大厅设立“跨域立案服务窗口”,指定专人作为跨域立案专员,负责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及与其他人民法院的跨域立案协作。
第十一条 对属于异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根据就近原则向我院提交立案申请的,我院作为协作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代为核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代为核对起诉、自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全部推送至管辖法院网上立案系统;材料明显不齐全的,向当事人释明应当补齐的材料;当事人拒绝补齐并坚持提交申请的,在告知后果后,推送现有材料,并注明情况;
(三)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风险提示、法律释明,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方式,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四)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指导当事人填写《诉前调解申请书》;
(五)代为接收起诉状、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及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向当事人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诉前调解申请书》等诉讼文书一并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寄送至管辖法院;
(六)对当场可以判定属于违法起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所诉事项明显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等依法应当不予登记立案的申请,不予收件。
第五章 人民法院自主立案
第十二条 人民法庭立案工作应当贯彻“两便”原则,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建立规范、便捷、高效的立案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人民法庭对当事人的起诉,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 对当事人的起诉材料经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直接决定立案,及时为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
(二) 对属于本院相关业务庭或其他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本院立案庭或相关人民法庭起诉;
(三) 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或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处理;
(四) 人民法庭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庭应当积极推行网上立案,对当事人的起诉材料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直接决定立案,并将当事人概况、案由、诉讼请求等基本情况上传至全院案件审判流程系统。
第十五条 应当由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交人民法庭审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庭应当指定相对固定的人员办理立案手续,经审查后报请庭长批准立案。人民法庭应当设立立案接待窗口,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应当规范着装,遵守司法礼仪。
第十七条 人民法庭在办理立案手续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被告详细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并填写送达地确认书。同时应当告知诉讼风险,履行释明义务。对当事人起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详细告知当事人起诉的要求和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得让当事人为立案多次往返。
第十八条 人民法庭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状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既不受理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的,所属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纠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指定人民法庭立案,或由立案庭直接立案后交由人民法庭审理。
第十九条 人民法庭在巡回办案时,遇到当事人起诉的,应当立即对当事人的起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电话等方式报请庭长批准立案,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收取诉讼费后即行审理。
第二十条 人民法庭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将具体收费标准上墙公布。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庭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应严格按照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执行,禁止人民法庭之间为案件相互争管辖或相互推诿。人民法庭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所属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庭行使立案决定权后,应当严格禁止久拖不决、不结、不立等违法行为发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后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规定相抵触的内容,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与本院以往规定不一致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商城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