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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平阴: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强化审判监督

  发布时间:2009-06-05 08:16:02


    近日,山东省平阴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出庭公诉被告人宫某、神某、黄某抢劫一案时,公诉人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向法庭提出了量刑建议,因3被告人均未满18周岁,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量刑建议经控辩双方辩论,法庭予以采纳,三被告人因犯抢劫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今年,为强化对审判机关量刑活动的监督制约,保证案件公正处理,该院在总结自己往年和兄弟院探索量刑建议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公诉案件量刑建议试行规则》,推动量刑建议工作规范有效运行。

  该院规定,量刑建议的案件范围为公诉一审刑事案件,包括法定刑幅度较大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民愤极大的案件、社会关注的案件以及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和重要酌定量刑情节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时,承办人或主诉检察官应制作量刑建议书,载明被告人所触犯罪名、法定刑期、基准刑期、法定、酌定情节、量刑建议依据、建议量刑幅度。此建议书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送交法院。

  为确保提出量刑建议的准确合理性,该院要求办案人或主诉检察官在审查报告中,应对每个案件量刑情节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综合分析后,提出具体、明确的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和依据。确定建议刑期,应综合分析被告人(被告单位)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的基础上,在法定刑范围内确定相对准确的量刑幅度。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及建议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审理程序的案件,具体的量刑建议应当结合法庭调查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并要征求被害人意见和经过法庭辩论。同时,公诉人要加强与法院的协调配合,及时掌握案件动态,确保量刑建议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为切实达到监督的效果,该院还对法院判决书中,各量刑情节的采纳情况及对量刑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监督。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未作出口头或书面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在确定判决结果有误的情况下,视情况提出抗诉意见,报检委会研究决定,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同时,协商法院同意,当法庭作出的判决结果与量刑建议不一致的,应在判决前通知公诉人。公诉人可以就量刑建议的理由与法庭进行沟通交流,但不得干扰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据悉,《规则》试行以来,该院共提出量刑建议18件,均被法院采纳,实现了对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监督制约。

责任编辑:孙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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