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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 公司内部程序瑕疵是否影响对外借款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2-07-06 08:51:15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7日,原告程某与第三人毛某、李某、李某某签订《合作协议》。程某入股被告河南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执行董事,占23%的股权份额。李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第三人毛某、李某、李某某负责办好在商城县产业集聚区的用地手续,原告出资3000000元用于公司基地建设、运营等支出(实际已出资2000000元),同年三名第三人在原告缺席董事会的情况下做出股东决议,向其他公司借款300余万元。原告认为三名第三人应当负责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办好手续,该债务不应由河南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认为该股东决议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撤销该股东会决议。三名第三人认为向其他公司借债是股东会形成的决议,股东会已提前通知原告参加,是原告因故缺席。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要求公司停止基建施工。 

法院认为 

  上石桥法庭受理这一营商环境案件后,庭长柳学生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同时要求原告不能妨碍公司的基建施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受到任何影响,之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考虑双方矛盾积怨较深,继续合作下去对双方、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均不利,三名第三人又强烈要求原告退出股份。经过法庭耐心调解,原告程某同意退出自己的股份,原告23%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毛某、李某、李某某所有,原告同意配合三名第三人去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在法庭的督促下,三名第三人按期返还了原告投资款2000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商城法院上石桥法庭积极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牢固树立“法治环境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不断健全诉前调解工作机制,更多运用和解、调解办法实现双赢,积极打造“环节更少、程序更简、时间更短、效率更高、服务更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护航民营企业健康高效发展。


责任编辑:付代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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