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李厚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厚菊,女,1940年11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年近七旬,汉族,文盲,农民,住商城县达权店乡头战坪村梅河口组。2001年4月28日中午,被告人李厚菊不满患病的儿子吴厚兵经常对其打骂、索要财物,遂在自己家中将毒鼠强放入白面中,做一菜馍给其吃下,致使“疯儿”吴厚兵中毒死亡。2008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厚菊经人举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6日被批准逮捕。案发后,被告人所在村委会及群众请求证明,被害人吴厚兵死前患有精神病是个“疯子”,殴打父母及家人,骚扰社会,给家庭和邻居带来很多危害。27名群众联名请求对李厚菊毒死其子一案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厚菊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李厚菊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被害人吴厚兵生前精神不正常,经常打骂父母及家人,有一定的过错,故认为被告人李厚菊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较小,且案发后被告人所在的村委会及邻居联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加之本案系老人犯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