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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贪便利购赃物 被判徒刑并罚金

  发布时间:2009-08-10 16:45:23


    近日,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男,1967年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金银加工者,现住商城县城关镇南大街。2009年4月4日,被告人何某在其开设的金银回收摊点内,以720元的低价收购了另一被告人王某盗窃所得的一枚白金钻戒和两对白金耳扣。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枚钻戒和两对白金耳扣合计价值32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何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何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缴纳罚金,所购赃物已发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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