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1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商城县苏仙石乡琉璃河村。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骑摩托车分别窜至该县金刚台、鲇鱼山、丰集、李集、河凤桥等乡,走村窜户,趁村民在外干活之机,翻墙入室,行窃13起,作案标的现金及物质折款达人民币51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现金及物质折款达人民币51000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