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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人民法院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0-17 09:40:05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是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现代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也是营造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典型案例不仅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裁判规则和司法理念,而且在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促进公司规范治理和稳定经营方面也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现商城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4起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01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诉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

  2013年5月,原告河南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被告将标准化厂房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经结算,总工程款为1715793元。被告公司陆续支付了原告工程款1520000元。拖欠工程款195793元近十年之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

  考虑原、被告公司均为我县产业集聚区企业,为展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依托刚刚挂牌成立的“优化营商环境巡回审判点”,我院在商城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公司按期分批偿还拖欠原告公司工程款195793元。

典型意义

  拖欠工程款不仅影响企业的资金流转和发展规划,更不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信用与秩序。该案中,商城法院通过调解让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诉讼维权成本,缓解了原告公司的资金压力,化解了一场产业集聚区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引领我县产业集聚区企业及广大投资者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在加快中小投资者权力实现进程的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快速有效的化解市场主体间的矛盾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应有之意。近年来,商城法院牢固树立“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的理念,充分发挥巡回法庭的审理职能作用,提高案件审理质效,优化服务质量,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到每一起案件当中,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为商城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服务和坚强的法制保障。

02某门市部诉李某买卖合同案
案件详情

  原告在商城县某商城经营木地板配件和批发零售项目,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室内装修项目供应木地板,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货款久催未结。原告为维护权益,诉至本院。 

处理结果

  立案庭在审核案件后发现,本案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能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于是将本案转交本院调解团队。商城法院调解中心在接到案件后迅速联系被告,建议被告认证了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中心并进入多元调解小程序,调解员通过线上方式送达了被告当时向原告签下的欠条,被告看后表示同意调解。由于被告在外地不能及时赶回来,双方同意通过远程视频调解,线上双方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并进行了司法确认。仅用时两天,一起涉企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相应的,支付价款也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木地板,被告理应支付价款。该案仅用两天时间即得到圆满化解,不仅解决了小微企业的实际困难,同时彰显了人民法院凝心聚力、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强的责任担当、更实的工作举措为中小投资者营造更加公正、高效、透明的营商环境,也为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和谐安定作出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03商城县某贸易商行与商城县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详情

  2015年4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商城县某商贸公司从原告商城县某贸易商行购买白酒,后因被告商城县某商贸公司改变经营模式,双方不再合作。2022年5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商城县某商贸公司共欠原告货款4万余元。经原告的经营者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以未能清点货物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原告于2022年8月向商城法院提起了诉讼。

处理结果

  为快速高效审理涉企纠纷,解决企业的“急难愁盼”问题,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在得知被告未能付款系因会计离职账目交接不清的原因后,及时联系到被告的前会计人员,并与法官助理利用周六的休息时间组织双方人员当面清点了货物,被告随即向原告支付了拖欠的货款。

典型意义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以最快速度解决纠纷,化解双方矛盾,是衡量当地司法对于营商环境保障的一项重要指标。该案的成功调解,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下一步,商城法院继续践行“服务企业就是服务全省工作大局”的讲话精神,在审理类似的涉中小投资者案件时更加注重妥善引导,以调解、和解或者简化审理的方式化解纠纷,从而有效提升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的便利度、快捷度,为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出贡献。 

04胡甲诉岳某某、胡乙等合伙企业债务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宾馆于2012年5月23日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系原告胡甲,于2019年12月30日注销。在该宾馆经营过程中,原告胡甲与被告岳某某为筹集资金曾向他人借款并实际参与经营,后因资金不足以维系宾馆的日常经营活动,对外负担的债务也无力偿还,导致原告被他人起诉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原告称与被告岳某某、被告胡乙系该宾馆的实际合伙人,要求三方共同分担对外债务,故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商城县人民法院认为,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为合伙关系,应当从合伙的法律特征予以分析。被告岳某某系某宾馆的合伙经营人,已被之前的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但原告胡甲与被告胡乙未有书面合伙协议、未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原告胡甲亦未举出证据证明被告胡乙的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及被告胡乙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利润分配的事项,原告的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告胡乙与原告有部分商务及经济往来,并不能证明被告胡乙系某宾馆的合伙经营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一、确认原告胡甲与被告岳某某系某宾馆的合伙经营者;二、驳回原告胡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胡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胡甲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胡乙对某宾馆进行了合伙投资、参与了经营管理、分配了经营利润、承担了盈亏风险,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胡乙系某宾馆合伙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民间经营中,个人合伙因具有启动方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分散风险等优点被广泛适用,多为建立在朋友、亲属等具有一定信任基础的自然人之间。但合伙经营具有这些优势的同时,也伴随着不足和缺陷,如约定不详尽,管理、运营松散,财务不规范等等。在经营态势好的时候,这些问题被忽略、掩盖,当经营出现亏损时,这些缺陷就会动摇各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基础,产生各种合伙纠纷。合伙有风险,入伙须谨慎。为避免陷入合伙协议纠纷诉讼,形成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合伙经营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釆取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并明确协议应当包含的主要条款。合伙协议除了要明确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盈亏负担等以外,还应该对退伙、入伙、解散等事宜进行约定。可以根据出资份额确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比例。二是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制度。对于选择何种凭据、经过何种程序入账等容易起纠纷的事项,要书面明确,并在执行过程中注意定期对账,认真保管财务账目及凭证,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三、合伙终止时,要及时清算。盈余要及时分配,债务要及时偿还,并对结算结果加以固定,减少纠纷发生。本案中,法院分析认定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判定被告胡乙与原告胡甲之间并不存在合伙关系,使被告胡乙避免了债务风险,保护了其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有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





责任编辑:姚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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