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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 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还能拿回票款吗?

  发布时间:2022-12-01 09:36:01


  2022年1月26日被告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金额为200000元,承兑人为被告某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被告河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7月25日。

  被告河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9日将前述票据背书给原告信阳市某玻璃有限公司,用于支付拖欠原告的玻璃货款。前述汇票到期后,原告信阳市某玻璃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承兑人被告某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提示付款,却被拒绝付款,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票据状态为付款已拒付。


  原告信阳市某玻璃有限公司向商城县人民法院上石桥人民法庭起诉,由于本案系营商环境纠纷案,上石桥法庭高度重视,当日立案,当日分案,当日送达,庭长柳学生亲及时安排开庭。由于疫情等原因,原被告均不能到庭,法庭组织当事人进行网上庭审,网上调解。

  在法庭调解中柳庭长向原被告讲解了《票据法》中关于汇票的有关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经过法庭的耐心调解,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信阳市某玻璃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200000元整。被告河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责任编辑:姚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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