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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 收货不付款,逾期损失谁来赔??

发布时间:2023-01-12 09:58:53




2019年10月,

信阳某保温公司

与商城某建筑公司

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

约定信阳某保温公司

向商城某建筑公司供应无机保温砂浆,

由信阳某保温公司将无机保温砂浆

送至商城某建筑公司工地,

由建筑公司的管理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

期间,

商城某建筑公司陆续

向信阳某保温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

后双方进行了结算,

确认尚欠货款金额17500元,

双方在结算单上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进行了确认。

后因商城某建筑公司未支付货款,

信阳某保温公司于2022年5月22日

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货款17500元

及从2022年5月22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签订了书面《产品购销合同》,

对买卖合同关系没有异议,

且对货款金额进行了结算,

案件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商城某建筑公司应当向

信阳某保温公司支付货款17500元。

对信阳某保温公司要求商城某建筑公司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双方虽然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

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但某建筑公司迟延履行,不支付货款,

已构成违约。

 

本院经审理以信阳某保温公司起诉之日

作为违约行为的发生之日,

17500元为基数,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

加计4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案例解析

大多数的买卖合同

一般情况下不会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

作为出卖方来说,

买受人能够及时支付货款,

或者经催收后能还款,

都是可以接受的。

但对于拖欠的货款金额较大,

且拖欠的时间较长,

也会对出卖方造成不小的资金占用压力,

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所以对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

出卖方在诉讼中能否主张逾期付款损失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明确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

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

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

人民法院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

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

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

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故,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

可以要求对方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而不是要求支付利息。


责任编辑:姚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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