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
信阳某保温公司
与商城某建筑公司
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
约定信阳某保温公司
向商城某建筑公司供应无机保温砂浆,
由信阳某保温公司将无机保温砂浆
送至商城某建筑公司工地,
由建筑公司的管理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
期间,
商城某建筑公司陆续
向信阳某保温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
后双方进行了结算,
确认尚欠货款金额17500元,
双方在结算单上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进行了确认。
后因商城某建筑公司未支付货款,
信阳某保温公司于2022年5月22日
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货款17500元
及从2022年5月22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签订了书面《产品购销合同》,
对买卖合同关系没有异议,
且对货款金额进行了结算,
案件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商城某建筑公司应当向
信阳某保温公司支付货款17500元。
对信阳某保温公司要求商城某建筑公司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双方虽然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
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但某建筑公司迟延履行,不支付货款,
已构成违约。
本院经审理以信阳某保温公司起诉之日
作为违约行为的发生之日,
以17500元为基数,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
加计4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案例解析
大多数的买卖合同
一般情况下不会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
作为出卖方来说,
买受人能够及时支付货款,
或者经催收后能还款,
都是可以接受的。
但对于拖欠的货款金额较大,
且拖欠的时间较长,
也会对出卖方造成不小的资金占用压力,
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所以对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
出卖方在诉讼中能否主张逾期付款损失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明确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
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
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
人民法院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
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
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
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故,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
可以要求对方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而不是要求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