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城法院成功
线上调解一起因拒不偿还购车贷款
引发的追偿权纠纷。
经过承办法官的协调沟通,
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
顺利化解了该起纠纷。
案件详情
被告李某振、杨某于2022年3月在原告浙江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汽车按揭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李某振代办汽车按揭贷款并为被告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被告杨某对被告李某振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并约定了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向李某振提供了贷款。后因被告李某振未按约定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浙江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向浙江某银行代为偿还后,多次追讨未果,诉至法院进行追偿。
网上调解 矛盾化解
因原被告双方均在异地,承办法官通过网上调解的方式,从法理人情的角度进行阐理释法。法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同时法官向被告讲明拒不履行义务将被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极力促成双方调解解决纠纷。最终原被告成功达成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的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