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商城县法院上石桥法庭
依法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本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关系。
2018年6月被告张某
向原告王某借款10万元,
口头约定利息。
后经原告王某催要
被告张某偿还部分利息及本金3万元。
2022年2月12日被告张某
在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上向原告王某出具7万元借据。
现原告王某多次向被告张某催要,
被告张某拒不偿还欠款。
在庭审过程中,
被告张某辩称,自己丈夫去世,
家庭困难,
此借款是被告姐姐张某琴因为做生意
需要资金周转而通过被告介绍向原告王某借款的,
拿到借款后,
也是被告姐姐张某琴陆续偿还利息和本金,
并且被告姐姐张某琴在2022年9月份给原告写了保证书,
承诺在年底前由被告姐姐张某琴自己偿清剩余欠款,
所以被告张某认为借款人不应该是自己,
而是被告的姐姐张某琴。
法官判案
柳学生法官了解案件详情后,
详细向原、被告释法明理,
因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据,
理应认定被告张某为借款人。
即使被告张某确实是给其姐姐张某琴借款,
属于介绍人,
但2022年2月被告张某亲自给原告王某出具借据,
原告王某接受,则视为债务转移,
被告张某作为债务受让人仍应偿还该借款。
其姐姐张某琴出具的保证书是单方面的,
并未得到原告王某认可,
不能视为债务的转移,
因此被告张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结束后,
柳学生法官考虑到被告张某家庭困难,
且孩子是商城县高中高三在读学生,
一次性全部履行困难,
多次联系原、被告组织庭后调解,
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张某调解生效之日当庭给付原告3万元,
2024年2月24日前给付2万元,
2025年2月24日前给付2万元,
逾期未支付按照年利率12%支付利息。
在交易往来中,即使双方关系密切,也应对以自己的名义立据借款给他人使用这件事秉持正当合理的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和损失,避免因一时善意导致自己利益受损。如果已经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款,要及时与实际用款人就贷款责任如何承担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为后续自己的追偿留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