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5日,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7日,商城县鄢岗镇崔楼村黄某到本村东河坎河沟,将农药“盖草灵”倒进河沟里,把鱼毒晕后打捞,共偷捞鱼20余斤。被告人肖某得知后邀请另一被告人唐某一同两次找到黄某,以到“派出所举报黄某用药物毒鱼”为由相要挟,强行索取黄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肖某自己留赃款3000元,分给被告人唐某赃款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唐某退还赃款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肖某、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肖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