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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 “诉前调解+司法确认” 上石桥法庭按下矛盾化解“快进键”

  发布时间:2023-03-27 09:10:35


近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上石桥法庭运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模式,成功调处两起涉企案件,并于当日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给当事人吃上“定心丸”,为企业节约诉讼成本。
  2月8日,上石桥法庭收到一起民事案件,申请人胡某在河凤桥乡做房屋装饰材料生意,被申请人梅某在申请人店铺购买瓷砖,材料款未付。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索要材料款无果后向商城县人民法院上石桥法庭递交了诉状。
  无独有偶,2月13日,又一起相似案件递交到上石桥法庭,申请人吴某也是做房屋装饰材料生意,被申请人刘某多次在申请人吴某处购买瓷砖,材料费10万元未支付。

上石桥法庭立案工作人员和调解室程道双调解员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积极开展诉前调解。为避免情绪激化,调解员多次与两起纠纷当事人背靠背沟通,两起案件的被申请人对拖欠材料款事实没有异议,都表示只是自己一时无法全部还上。办案法官倪有为和调解员对当事人释法明理,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讲解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法规,最终促成两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通过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

两起案件的顺利调解不但让企业节省了诉讼的成本,更让企业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商城县人民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以企业司法需求为导向,构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为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法律知识小课堂

诉前调解指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暂缓立案,将纠纷交由负责诉前调解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的制度。

司法确认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一种,它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外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讼程序。

司法确认程序有两大特点:一是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与民事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弥补诉讼外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足的问题。二是司法确认程序无需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为当事人节约一定成本。

对于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若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自协议约定时间到期后二年内。



责任编辑:姚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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