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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波起,法官“现”,汪桥法庭来宣判!

  发布时间:2023-04-19 08:55:34


穿花度柳飞如箭,

粘絮寻香似落星。

小小微躯能负重,

器器薄翅会乘风。

汪桥镇位于商城县西北部,历史厚重、人文荟萃,万亩樱花观赏园穿境而过,自然风光与乡野资源相得益彰,众多养蜂人慕名而来。 

2022年10月,村民胡某安匆匆忙忙的赶到了汪桥法庭,提交了起诉书,要求立案。原告胡某安系养蜂户,在商城县汪桥镇鲍楼村附近饲养有中华蜂。二被告郭某波、李某彩系从事蜜蜂专业养殖的个人,常年随花季在省内外各地流动放蜂。2022年9月,二被告转场至商城县汪桥镇鲍楼村某组,距离原告养蜂场导航距离1.3公里左右。

原告胡某安诉称:2022年9月21日,被告郭某波、被告李某彩所养“意大利蜜蜂”(简称“意蜂”)突然飞蹿到原告家,将原告饲养的“中华蜜蜂”(简称“中蜂”)全部蜇死,原告多年养的蜜蜂化为乌有;原告于9月22日及时报警,派出所干警及时出警勘察了现场并记录,原、被告达成调解,被告可继续在该地养蜂,但要保证其所饲养意蜂不会伤害原告所饲养的中蜂,待被告转场离开前去查看原告的中蜂,如有减少需进行赔偿;

9月23日,原告第二次报警,派出所民警让被告前往原告家养蜂场地查看拍照,被告拒绝;

9月26日,原告发现蜂箱外的地面上及蜂箱内有大量蜜蜂死亡,遂以二被告所养意蜂将其所养中蜂蜇死为由报警处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二被告于2022年9月27日将所养意蜂转场至其他地点。

被告郭某波、李某彩辩称,被告是在2022年9月20日才到鲍楼村某组摆放蜂箱的,在此之前,被告并不知道该处有人养中蜂,自9月22日知道后,被告就决定搬离。

被告在22日首次见到原告得知其在附近的村庄养有中蜂,当天上午前往查看,原告家中蜂都是好好的,二人还聊了20多分钟才离开。这说明截至22日,原告家的中蜂没有减少。

原告家的蜂箱上都装有防盗器,以被告家的意蜂体型是不可能进入原告家蜂箱的,不会出现“将蜂王全部蜇死”的情形。

中蜂突然死亡的原因有多种,比如农药中毒、胡蜂入侵、温度过低过高、盗蜂等原因。现在气候无常,温度忽高忽低,环境恶劣,很多植物都喷洒农药,也很难保证花粉没有被农药污染。原告家中蜂到底死于何种原因,原告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中,原告为定点放蜂,在被告进入原告放蜂范围内后,原告即与被告进行协商,随即原告所养中蜂出现大面积死亡;另,在原告第一次报警处理中,双方亦达成协议;结合原、被告对此事进行协商处理的实际情况以及蜜蜂生活习性,原告中蜂养殖场的中蜂大量死亡系被告养殖的意蜂所致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应当对原告养蜂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在其养蜂场合理范围内放置明显标识,未尽到一定的提示、注意义务;同时蜂箱入口的防盗器未能固定安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被盗蜜的风险;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

参照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年均收入,本院酌情按该行业两个月的收入为原告的合理损失,约8718元;二被告应赔偿原告中蜂养殖场损失4359元。判决后,二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双方矛盾得到化解。

该案系因养殖产生的新类型纠纷案件,较为新颖,在我院辖区内尚属首例,且关系到养殖户的切身利益,办案法官多次现场勘察,就蜜蜂养殖规范、蜜蜂采蜜习性及产量等问题多次向有关养殖户求证核对,深入浅出的分析该案的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规定。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未提出上诉。

多年来,商城法院汪桥法庭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维护基层稳定和促进乡村振兴的桥头堡作用,积极参加乡村治理,妥善处理乡村振兴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纠纷,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最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

责任编辑:姚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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