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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我的爱车自燃,该向谁理赔?

发布时间:2023-05-22 08:43:02



2023年1月21日,原告陈某停在自家门口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自燃,车头发动机舱严重受损。商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向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和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只有因意外原因造成的自燃才是保险理赔范围拒绝理赔,车销售服务公司也以各种理由推脱赔偿责任,无奈之下,陈某起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当事双方对事故原因、责任承担、损害赔偿金额都存在争议。该车自燃经鉴定系电池自燃引起的,电池为何自燃?到底是因汽车产品缺陷所致还是车主使用维护不当所致?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认为:

只有因意外原因造成的自燃才是保险理赔范围,而涉案车辆自燃系本身质量原因导致的,且原告没有定时保养,保险免赔,应当由4S店或厂家负责赔偿。退一步讲,即便需要理赔,原告车损未达到全损,仅是车身前半部分烧毁,应该按照月折旧0.6%计算折旧金额,并扣除残值,且不能超过投保时的车损责任限额。

被告信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认为: 

无法推定属于电池质量问题引发火灾,电池电气故障原因很多,原告陈某自身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且原告陈某车辆的蓄电池已经过了质保期且后期未在汽车销售公司定期维修保养。

涉案车辆配备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加盖了厂家的“产品合格专用章”,同时开具正式发票,销售公司只是汽车销售方,所有的售后、销售都是厂家授权,负责质量问题的赔偿也应该是厂家,而不是汽车销售公司。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一、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10万余元保险理赔款给原告陈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收回原告陈某涉案车辆残值,原告陈某需协助配合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收回并处理涉案车辆残值(包括配合运送、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拍卖后过户等);

二、被告信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某支付原告陈某垫付诉讼费、鉴定费2万余元;


责任编辑:姚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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