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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 代理人离职 口头承诺的优惠还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3-06-05 10:22:18



原告商城县某农机有限公司诉称,2022年7月11日,其与被告刘某签订了粮食烘干机购销合同,合同总价款是23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是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了187000元货款,欠货款43000元一直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收到网上立案后,商城县法院上石桥法庭倪有为法官从优化营商环境的大局出发,对涉企诉讼案件本着快审快结的工作原则,积极同原、被告取得联系,了解案件具体情况。

在与被告沟通时,被告刘某主张当时和原告代理人李某签订合同时,李某在合同中备注实际价款是21万元,且当时口头承诺再优惠3000元,因原告方承诺的售后服务未兑现,故剩余货款未支付。 

倪有为法官立即请被告提供其保留的合同,并与原告公司进行核实。原告公司表示,虽然该备注确系原代理人李某所签署,但李某现已离职,其提供给公司的合同上面并没有这个备注,公司也不知情,让公司承担这个损失,是不合理的,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23万元来计算。

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耐心劝解原、被告,经过面对面调解,从法理、情理着手,耐心地讲解买卖合同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对原、被告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自愿于签订调解协议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商城县某农机有限公司货款26000元(已支付);原告商城县某农机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姚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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